
光伏電站與電力業務許可證
一、概述
我國規定,從事電力業務的單位需要取得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簡稱電監會)核發的電力業務許可證,接受電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監督管理,依法開展電力業務。電力業務許可證分為發電、輸電、供電三個類別,從事其中兩類以上電力業務的,應當分別取得兩類以上的電力業務許可證。
光伏電站是電力商品的生產者,運營光伏電站同樣需要辦理電力業務許可證。根據類別劃分,光伏電站屬于發電類,輸電和供電由國家電網負責,因此,光伏電站只需取得發電業務許可證即可。
二、最新規定
2014年4月,國家能源局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簡政放權、加強大氣污染防治的總體要求,進一步發揮電力業務許可證在規范電力市場秩序等方面的作用,發布了《關于明確電力業務許可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就簡化和完善電力業務許可證的辦理,做了明確的規定。其中關于光伏電站類發電業務許可證做了如下規定:
1.豁免。項目裝機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海洋能、地熱能等新能源發電項目,項目運營主體在與電網企業辦理并網運營手續時,不再要求提供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或其他證明。
2.簡化。經營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海洋能、地熱能等新能源發電業務的企業,簡化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申請要求(具體見下節)。
三、辦理手續
1.受理單位:電監會
2.辦理依據:《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電監會9號令
3.辦理時間:項目竣工驗收合格,或啟動驗收合格后。
4.提交材料:
·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許可證申請表;
·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其復印件;
·企業最近2年的年度財務報告;成立不足2年的,出具企業成立以來的年度財務報告或驗資報告;(最新規定:不再需要提供)
·由具有合格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最近2年的財務狀況報告和對營運資金狀況的說明;成立不足2年的,出具企業成立以來的財務狀況審計報告和對營運資金狀況的說明。(最新規定:成立2年以上的,不再要求提供最近2年的年度財務狀況審計報告,企業可提供最近2年的財務情況說明;成立不足2年的,不再要求企業成立以來的財務狀況審計報告,企業可提供成立以來的財務情況說明)
·企業生產運行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的簡歷、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等有關證明資料(最新規定:允許一人兼任其中兩項或多項職務)。
·發電項目建設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或核準的證明材料;
·發電項目通過竣工驗收的證明材料;尚未組織竣工驗收的,提供發電機組通過啟動驗收的證明材料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質量監督機構同意整套啟動的質量監督檢查報告;
·發電項目符合環境保護有關規定和要求的證明材料。
4.受理期限:受理之日起20日內(特殊情況可延期10日)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許可決定起10日內辦法許可證書。
四、其他
已辦理電力業務許可證的,可依法辦理變更和延續手續。未辦理電力業務許可證而從事電力業務運營的,會被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